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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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告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建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签订的《达州建国汽车文化产业园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二、由被告达州建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于2018年12月26日双方所签订的移交清单及图片等所载明的台钻1台、车丝机1台、创木机1台、三相切割机1台、大小气泵各1台、磨光机1台、路面切割机1台、1.5P空调1台、清洗机1台、地圶2台、条直机1台、弯曲机1台、弯筐机1台、水泵6台、三相振动机5台、电机5台、两相振动机2台、架子床8张、平床4张、办公桌5张、电焊机3台、配电柜4个、冰箱2台、文件柜4个、保险柜1台、会议桌1张、复印机大小各1台、方凳30个、脚手架20付、3米人字梯1个、斗车3个、75胶管20根、55胶管3卷及其图片为准显示的有关电缆、电线、风扇若干、监控等建筑材料、项目管理部部分物品; 三、由被告达州建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该看护人员陈**东工资19000元及该案涉项目六名现场管理人员工资54000元,共计73000元; 四、由被告达州建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涉3、4楼修建后可以获得的利益997646.26元; 五、由被告达州建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返还其他工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308601.73元及其资金利息(注:该资金利息以308601.73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拆借中心于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77元,由被告达州建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455.35元,原告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2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