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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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6**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日,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977年8月**日,住***。 关于***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681民初111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7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支付本金30000元及利息300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按照和解协议***于2019年7月8日支付案款10000元,至2021年1月12日合计向***支付案款33000元,已全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义务。 该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