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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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和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7272.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523元,由原告***负担12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