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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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0900.76元,并自2018年8月24日起以代偿款10900.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7元,由被告***负担8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转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