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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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果园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透支款本金44807.80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11月5日的取现手续费104元,自2017年11月6日起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则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至透支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减扣2.68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