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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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05民初9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67653570X0,住***。 法定代表人:谢慧玲,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芬兰,系该行职员。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庆玉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庄红红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