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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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
西安孚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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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孚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732334.71元,扣除已支付的251567.95元,剩余赔偿款480766.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7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2563元(已交纳),由被告西安孚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连带负担91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26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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