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 西安孚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孚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732334.71元,扣除已支付的251567.95元,剩余赔偿款480766.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7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2563元(已交纳),由被告西安孚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连带负担91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