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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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5027.48元、利息46178.93元、本金罚息8226.41元、利息复利5173.95元,合计404606.77元(截至2019年8月13日),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2300元。 三、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对其提供的抵押物:陕AXXXXX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01418711N55B30A,车架号:WBAGZ2105ELY68979)一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4元,减半计收3702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