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川1803执保3877号

本院在执行四川蓉乙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滕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应冻结被申请人滕杰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存款15029.08元,已限额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作出的(2021)川1803民初5130号民事裁定书以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裁判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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