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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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正能量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宁仪食品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宁仪食品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宁仪食品便利店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宁仪食品便利店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