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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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及微信中的存款263228元,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在荆州的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账户;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长安牌(鄂D×××**)轿车一辆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1836.1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