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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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英吉沙县雅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英吉沙县雅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2874187.5元及违约金(从2012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要求被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商砼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91.55元(原告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英吉沙县雅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9793.5元,原告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承担6898.05元,被告英吉沙县雅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