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22日予以解除; 二、原告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范围及标准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范围及标准为准); 三、原告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护理费3164元; 四、原告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755元; 五、原告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730元。 上述第三、四、五项共计96649元。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