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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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欧亚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精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欧亚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800000元; 二、被告新疆欧亚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利息14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86元,由原告***负担1475元,由被告新疆欧亚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219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