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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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鑫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劳务费19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1400元,以上共计2014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鑫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7元,由被告***承担2066元,剩余的351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