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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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327民初57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材料款11000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从2020年7月5日至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3月,原告因装修领袖郡1-29-6号房屋,经人介绍认识了在装修公司上班的被告,并分两次向被告共计转账11000元作为材料款,但被告迟迟不提供材料。原告联系被告要求退款,被告遂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收未果,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当庭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经审核质证,本院予以 确认并在卷佐证;***未提交反驳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因装修房屋,经人介绍认识了在装修公司上班的被告***,双方口头商定了房屋装修事宜。后原告分两次共计向被告转账11000元作为预付材料款,因被告未实际履行装修义务,双方发生争议。被告于2020年7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货款11000元,约定于2020年7月8日退还5000元,2020年7月15日退还6000元。因***未按约定退款,***诉来本院,提出如前所诉。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因装修房屋,与***约定了房屋装修事宜,并支付11000元作为预付材料款,双方之间成立了承揽合同关系。由于***未按双方的约定对房屋进行装修,对***因此而支付的11000元材料款理应退还。因***未按欠条的约定退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退还欠款的义务,现对***要求判令***退还材料款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中自愿放弃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的装修材料款11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负担。***已预缴的诉讼费38元,请自行到法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峰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任远华 书记员杨丽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