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保全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1)黔0302执保354号 苟朝喜: 本院根据你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提供的担保,作出(2021)黔03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一、2021年3月**日,查封了登记在案外人苟廷森名下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X期X区X栋**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黔(2017)遵义市不动产权第**号】; 二、2021年3月**日,查封了登记在被申请人邹莉名下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县**号商服用房一套【证书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位于重庆市璧山县**号住房一套【证书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位于重庆市璧山区**号X幢**号住房一套【证书号:无,建筑面积X平方米】。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自查封登记之日起三年(2021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止)。期满后需继续保全的,你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