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保全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1)黔0302执保354号

苟朝喜:

本院根据你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提供的担保,作出(2021)黔03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一、2021年3月**日,查封了登记在案外人苟廷森名下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X期X区X栋**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黔(2017)遵义市不动产权第**号】;

二、2021年3月**日,查封了登记在被申请人邹莉名下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县**号商服用房一套【证书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位于重庆市璧山县**号住房一套【证书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位于重庆市璧山区**号X幢**号住房一套【证书号:无,建筑面积X平方米】。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自查封登记之日起三年(2021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止)。期满后需继续保全的,你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裁判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5-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