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焕新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焕新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01110元; 二、被告***、新疆焕新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28605元; 三、被告***、新疆焕新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拖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上述第一至第三款项,被告***、新疆焕新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逾期支付,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23元,由被告***、新疆焕新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