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保全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1)黔0302执保300号

刘成彬:

你与付茂均、周先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你的保全申请和担保,本院作出(2021)黔0302民初31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一、2021年03月02日,通过执行系统冻结了周先见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旗支行账户尾号XX内的存款人民币XXX元(账户余额XX元,本案作额度冻结);

二、2021年03月02日,通过执行系统冻结了付茂均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尾号XX内的存款人民币XXX元(账户余额XX元,本案作额度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银行存款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期满后需继续保全的,你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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