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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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荟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蒲鑫惠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02民初3654号 原告:山西荟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太钢,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蒲鑫惠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男。 被告:***,男。 原告山西荟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蒲鑫惠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2019年8月27日,原告山西荟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山西荟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320元,由原告山西荟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永刚人民陪审员陈风玲人民陪审员张媛媛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严雪星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