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荟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蒲鑫惠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02民初3654号

原告:山西荟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太钢,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蒲鑫惠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男。

被告:***,男。

原告山西荟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蒲鑫惠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2019年8月27日,原告山西荟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山西荟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320元,由原告山西荟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永刚人民陪审员陈风玲人民陪审员张媛媛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严雪星

裁判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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