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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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保全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1)黔0302执保624号 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你单位的保全申请和担保,本院作出(2021)黔0302民初5730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1年04月14日,通过执行系统冻结了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东城支行账户尾号XXXX内的存款人民币XXX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银行存款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期满后需继续保全的,你单位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