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鲲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运城市顺达通汽贸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西鲲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贷款本金3415422.59元及截止到2018年4月21日的利息434986.09元以及罚息(罚息按照年利率11.745%自2018年4月22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运城市顺达通汽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对被告***、***的抵押物(位于运城市解放北路291号××号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26元,由被告山西鲲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运城市顺达通汽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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