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云0324执保93号

申请人:朱建森(又名“朱进森”),男,汉族,1963年4月**日生,浙江省泰顺县人,住***。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月**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

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云0324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万元的财产及银行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

经查询,被申请人***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对被申请人***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1900000008025872、6210178002032693187、6231900021823156064总金额为737.43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于2021年4月21日对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62×××81、中国建设银行62×××77的账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另,查询到被申请人***有一辆江铃牌车辆,车牌号为贵E×××××,经申请人同意不予查封。经网络查询,被申请人***无房产等不动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以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特此告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唐熙莹

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楠

裁判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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