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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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云0324执保93号 申请人:朱建森(又名“朱进森”),男,汉族,1963年4月**日生,浙江省泰顺县人,住***。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月**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 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云0324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万元的财产及银行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 经查询,被申请人***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对被申请人***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1900000008025872、6210178002032693187、6231900021823156064总金额为737.43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于2021年4月21日对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62×××81、中国建设银行62×××77的账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另,查询到被申请人***有一辆江铃牌车辆,车牌号为贵E×××××,经申请人同意不予查封。经网络查询,被申请人***无房产等不动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以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特此告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唐熙莹 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楠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