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买卖铝合金欠款37766元;并承担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77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为基础,加计30%计算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征收3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