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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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 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10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有权以***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街道 人民西路266号(龙岩铁路公司集资房)4幢1507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闽2017龙岩市不动产权第0××5号)房产以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