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2月7日的贷款本金14638.74元,并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利息、罚息、提前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对蒙G×××××车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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