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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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2月7日的贷款本金14638.74元,并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利息、罚息、提前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对蒙G×××××车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