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岩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济南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龙岩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15539.53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1、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48940.61元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从2016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66598.92元质保金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济南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龙岩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应本案诉讼支出的诉讼保全申请费2520元。 二、驳回龙岩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9元,减半收取计3424.5元,由龙岩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0元,由济南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03 |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