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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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王丽门业销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更换设备款78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2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支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