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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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 北京市兴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273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273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市兴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理赔款8670.6元; 三、驳回北京市兴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负担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北京市兴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7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3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负担160元(已交纳),北京市兴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