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濮阳市农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紫禁城漆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濮阳市农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紫禁城漆业有限公司货款1715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1584元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紫禁城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濮阳市农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865元,由被告濮阳市农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