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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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星海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 秦皇岛市宝利捷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皇岛市宝利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宝利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