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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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乐播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0元及合理开支73000元; 二、驳回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乐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