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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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恢200号 杨某某、许昕: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昕合伙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6)陕06民终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昕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案款101661.44元、转让费17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610元,执行费36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剩余案款101661.44元、转让费17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610元,执行费3650元。2021年4月15日被执行将案件款250000元缴纳至我院执行专户内,申请人杨某某来我院已领案件款246350元并说明自愿放弃剩余案件款,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再无任何纠纷。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恢20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6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