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23669.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500元、营养费16250元、护理费179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00元、护理用品费9954元、交通费2998元,合计303711.6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4元,由原告***负担13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负担587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