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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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8712元、利息82102.92元(利息截至2018年12月26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抵押物(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冀A×××××,车辆型号:CGC4250WD32B,发动机号:1613D075238,车架号:LG6ZDANH2DY203678以及飞花牌挂车,车牌号:冀A×××××,型号:HBX9404CCY,车架号:LH2F9CC37DH000944。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130011237452、130011237453。)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6元,由本案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邮编:05153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