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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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阳市湘俊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3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2016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12日的借款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罚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衡阳市湘俊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2元,减半收取计5101元,由被告衡阳市湘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