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田鑫荣砂石料生产经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51,3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00元,由被告和田鑫荣砂石料生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