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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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博锐运输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北华大学附属医院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12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内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内11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29132.2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经济损失150975.87元-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按比例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169.59元)]×70%+(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按比例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169.59元)}; 三、吉林市博锐运输有限公司与***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1元、保全费1020元、鉴定费1300元、鉴定检查费90元,合计4311元,由***负担1005元,由***、吉林市博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