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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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204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负担69元,被告***负担1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