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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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市佳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及被告桂林市佳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约》。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其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状案件受理费1008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上诉于桂林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