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市佳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及被告桂林市佳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约》。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其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状案件受理费1008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上诉于桂林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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