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405民初96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0865239526。 负责人:韦瑞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杜洁 人民陪审员刘萍 人民陪审员林碧燕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韦宇铃 书记员曾伟兰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