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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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 广西锦绣前程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66505.83元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61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承担1200元,原告***承担414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14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交出援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9-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