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抚松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中心支公司
梅河口市中心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各项损失165,615.61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支付145,615.61元、向被告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抚松运输有限公司支付19,500元;

二、被告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抚松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退回客车票费75元;

三、被告***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7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抚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02元;鉴定费1,500元、鉴定交通费168元,由被告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抚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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