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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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南庚鑫浩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 临沧后谷咖啡有限公司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沧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87100.00元,截止2019年3月21日的利息394406.89元,本息共计7481506.89元。被告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云南庚鑫浩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被告临沧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云南庚鑫浩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承担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7087100.00元为基数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临沧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云南庚鑫浩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时依法将借款抵押物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尚在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171.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告临沧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云南庚鑫浩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