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金640000元、借款期限内欠付的利息32505.41元及自2020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0925%计算至欠款全部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如被告***、***、***、***到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可以就被告***、***名下所有的位于固始县城关镇元宝山社区古城路中段西侧房产证号为固始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61号房屋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2.5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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