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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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张家口市第四医院 张家口市第一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6910.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营养费1800元,计40150.12元中的10000元;赔偿原告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1500元等,计10200元;两项合计202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等计32350.12元。 二、被告***为原告***垫付费用10000元、被告***为原告***垫付费用40000元,***应予退还,并于上述给付内容同时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计479元,由***负担19元,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担46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