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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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铜仁市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代偿款本息1458335.4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尚未偿还的代偿款本息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支付原告铜仁市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28000元; 三、被告***、***、铜仁亿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松桃梵净福海粮油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铜仁市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97元、申请费5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用1312元,由被告***、***、***、***、铜仁亿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松桃梵净福海粮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