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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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742537.36元及截止到2018年11月14日欠利息、罚息、复利615242.54元,并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瓦房店恒利果品储藏有限公司、大连瑞恒果品有限公司、瓦房店友谊果品有限公司、大连成信果品有限公司、大连铭新果品有限公司、大连金三角果业有限公司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瓦房店恒利果品储藏有限公司、大连瑞恒果品有限公司、瓦房店友谊果品有限公司、大连成信果品有限公司、大连铭新果品有限公司、大连金三角果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62元,由被告****、****、***,****、***、***、****、***、****、***、***、****、瓦房店恒利果品储藏有限公司、大连瑞恒果品有限公司、瓦房店友谊果品有限公司、大连成信果品有限公司、大连铭新果品有限公司、大连金三角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