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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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629827.49元及至2019年5月20日止的利息499399.35元、罚息38821.44元,合计4168048.28元;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629827.49元自2019年5月20日始至此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依双方签订的《个人一手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一、二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至将辽宁省大连市XX号XX室房屋办妥抵押登记之日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始三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3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439元,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