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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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沈阳峰之尚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欠款本金60000元、利息3861.89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8日,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峰之尚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